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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YP2020048 大情字井油田、海坨子油田12口老井复查工程地面工程

发布者: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即采样照片2张(标志性建筑物和现场采样)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

地理位置:大情字井油田位于吉林省乾安县大情字井乡境内,北距乾安县城约30km,南距长岭县城约70km,紧邻长岭气田,南部黑166区块即为长岭气田所在地,东北部与乾安油田相邻,油区中心距乾安联合站30km,东南距大老爷府油田30km地理坐标:北纬38°396.48″ 东经104°0435.11

海坨子油田位于松原市乾安县水字井乡杨字井村西北2km,距乾安县城约20km。该区地势平坦,地面海拔135m-150m,年平均气温4.7℃。油田东部约4km有平—齐铁路通过,松原—乾安公路在本区南部通过,乾安—大安公路在本区穿过,交通十分便利地理坐标:北纬38°396.48″ 东经104°0435.18


张春娟:18043802995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大情字井油田、海坨子油田12口老井复查工程地面工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乾安采油厂共计有单井罐生产井413口,配套单井罐828个,分布在花9,海坨子等21个区块,单井罐生产井日产油314t,日产液1800m3

本次工程为大情字井油田、海坨子油田5口老井复查,5口老井分别为大情字井油田黑81-4井、黑81-7井、黑79-9-17井,海坨子油田海119井、海131井。其中黑81-4井、黑81-7井和海119井距离已建系统较远,采用单井罐生产,海131井采用掺输流程带入已建海115接转站3#计量间。黑79-9-17井目前正常生产,不做变动。利旧单井罐和值班板房各3座,新建标准化掺输采油井口1套。新建单井管线1.2km。新建单井管线采用酸酐固化高压玻璃钢管。

项目组成

主要内容

建设性质

是否评价

油气集输系统

81-4井、单井罐

技术改造

81-7井、单井罐

技术改造

119井、单井罐

技术改造

131

技术改造

3#计量间

利旧

供配电系统

利旧


(三)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甲烷、戊烷、正己烷、正庚烷、辛烷。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9.1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判定,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且拟建项目原油组分中含硫量较低,因此该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9.2 结论综述

⑴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评价因子包括甲烷、正己烷、戊烷、正庚烷、辛烷、硫化氢。

根据拟建项目生产工艺特点,结合类比检测结果,预测作业人员接触的正己烷、戊烷、正庚烷、辛烷、硫化氢、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正常情况下,甲烷造成人员的窒息性较小。

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工艺流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分析预测拟建项目的职业危害关键控制点为采油井井口取样过程。

⑵ 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16)的相关的要求

⑶ 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10、《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16的相关要求。

⑷ 拟建项目建筑卫生学的采暖情况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2015)的相关要求,照明情况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要求

⑸ 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⑹ 拟建项目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⑺ 拟建项目利旧计量间值班室内未设置急救药箱及急救药品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⑻ 拟建项目利旧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⑼ 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相关要求。

拟建项目职业卫生档案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

拟建项目告知情况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

拟建项目应急救援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拟建项目职业卫生培训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相关要求。

拟建项目告知、警示标识情况,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

拟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相关要求。

拟建项目职业健康监护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要求,应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补充完善体检工作。

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以上不符合项,建设单位应针对本报告补充措施和建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并参照其进行完善。

9.3 职业病防治可行性结论

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在采取工程方案中各种职业病防治综合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严格落实各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正常运行,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等前提下,作业人员实际接触有害因素的浓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能够满足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

⑴ 拟建项目利旧计量间,屋顶设置风帽,其通风换气次数应满足《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2015)附录K要求,即计量间应设计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或联合通风,不含硫的换气次数为610(次/h),含硫换气次数为1215(次/h

⑵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纳入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⑷ 在设备检修前应对管线可能存在有毒物质进行处理,排除设备及管道内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后,进行通风排毒,然后进行有毒物质浓度和氧含量的检测,确定无残留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在检修过程中,为了避免设备管道中可能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现场检修人员应佩戴分析报警仪及佩戴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在检修前对检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修过程中操作要点及可能产生的危害,掌握设备检修注意事项、检修安全防护措施等知识。

⑸ 施工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建议

针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内容、施工方式等内容进行分析,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① 施工方管理上明确职能部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②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③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④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⑤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⑥ 建设单位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的各种文件资料。

⑦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五)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李涛、梁德君、宋日哲

意见:1;完善劳动过程中和建设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2;根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实际情况核实相关不符合项

3 完善补充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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